放寬身障者租金補貼所得標準 明年元旦上路
租屋示意圖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李哲維/台北報導
為落實照顧身障者、低收、中低收入戶居住權,內政部於本月11日部務會報修正放寬申請房屋租金補貼的所得標準及無自有住宅認定標準,並刪除購屋及修繕補貼貸款年限限制,且增訂展延寬限期等彈性措施,以加強保障弱勢民眾。
內政部表示,為擴大照顧身心障礙者,這次修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將現行身心障礙者申請房屋租金補貼所得標準,放寬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項標準符合其中1項即可。
以桃園市為例,110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標準為3萬8,203元,而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標準為3萬4,322元,所以當地的身心障礙家庭只要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低於3萬8,203元就可申請。
內政部表示,由於「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對無自有住宅的標準,已增訂「持有政府公告拆遷宅」或「持有毀損面積五成以上且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未保存登記住宅」等2種情形,並刪除「且戶籍未設於該處」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