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延遲交屋未改善 內政部:依法罰款最高150萬
房市大好,缺工嚴重,造成預售屋被迫後延,內政府表示,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最高處150萬元罰緩。(圖/資料照)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台北報導
高雄有民眾向聯上建設購買預售屋,被通知延後2年交屋,與建商經多次協調無解,憤而向消保官投訴的案件,目前還在持續延燒中。內政部表示,建商這種作法已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興建預售屋建案如有發生超過完工期限但未完工之情形,應依規定給付買方遲延利息。如超過3個月仍未完工,買方並可主張解除契約,賣方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因此,內政部說明,建商在興建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又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市場上缺工缺料,造成預售屋延遲交屋,的確已是常態,台灣消保協會執行長徐邦瀚呼籲內政部應重視該現象,不應讓業者將損失轉嫁至消費者身上。內政部則表示,民眾如遇有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向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提醒建商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予買方,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並可依第58條規定處最高1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