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土地法修正 新增繼承土地或建物 逾1年須書面通知

立院三讀土地法修正 新增繼承土地或建物 逾1年須書面通知

立院三讀土地法修正 新增繼承土地或建物 逾1年須書面通知

立院三讀土地法修正    新增繼承土地或建物  逾1年須書面通知

立法院三讀通過土地法修正,土地或建物繼承,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將新增以書面通知。(圖/資料照)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31日三讀修正通過「土地法」第73條之1條文,明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一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還須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現行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一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公告3個月後,就可以列冊管理;若超過15年還沒有被繼承人辦理繼承土地或建物,地政機關可將列冊轉移給國有財產署標售。


立委鄭天財指出,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無法主動得知繼承發生的的情況,是常見的現象,更難以以繼承開始起一年內即可辦妥相關繼承財產,現行規定的地方政府公告,僅有攻示效力,較難達到催告的效果。未來修法後除了更便民,也更周延保障人民財產權。


三讀條文明定,逾期未聲請登記的列冊管理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在公開標售前應先公告30日,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如未在決標後3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權利視同放棄。


另外,立法院增訂地政機關在將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前,應再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延長標售前的公告期限,由現行的30天,延長為3個月,以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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