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告5大子法 林右昌:打炒房無違憲疑慮
內政部長林右昌今召開記者會,說明《平均地權條例》配套子法。(圖/記者鄭志宏攝)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採訪報導
為打擊投機炒作、健全市場發展,《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於2月28日公布後,除禁止不動產炒作行為的規定已施行,另有9項子法需配合條款修正與新訂,其中4項已於2~3月完成預告,今(25)日內政部長林右昌針對另外3項政策5項子法進行預告,預計5點半行政院上網公告20天,將採納各方意見,未來做適當的調整。
《平均地權條例》子法針對「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79條之1第1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情形」。林右昌說明,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但私法人從108年的10,219戶到111年的22,502戶,增加了59.63%,顯見有短期進出的情形,影響國人權益,因此訂出9項私法人買受公告免經許可及6項需經許可項目。
私法人購屋公告免經許可有「公(國)營事業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AMC/台灣金聯」、「經紀業買受瑕疵物件」、「法院拍賣」、「 文化資產」、「優先購買權」、「都市更新」、「危老重建」與「合建」;而「宿舍使用,但不得超過員工人數比例上限」、「有同一執照內5戶以上,具規模出租經營使用」、「衛生福利機構場所,如長照機構」、「合作社買受住宅,供社員共同使用」、「合作、實施或參與都更、危老」、「其他經內政部公告之用途」都必須納入需經許可的範圍。
對於私法人的定義,林右昌表示,依據司法所設定的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包含基金會,都屬私法人範疇。
有關於「限制預售屋、新成屋換約轉售」。林右昌說,為避免變相炒作,僅限簽約後發生重大事故才可換約,6項情形得申請讓與或轉售。包括「非自願離職且6個月未就業」、「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需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因災害毀損而不堪居住,須另行租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重傷或死亡」、「買受人死亡,繼承人無意保留」與「共同買受人間轉售或讓與」。
林右昌進一步表示,對於家庭成員的定義屬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親屬、父母均死亡,戶籍內需要照顅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已成年且無配偶之兄弟姐妹。另外無需申請包含「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換約」、「簽約後死亡,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之換約」及「私法人因合併依法承受,或解散清算後財產歸屬之換約」。
檢舉獎金制度,其適用範圍有「實價登錄逾期或不實申報」、「違反禁止紅單轉售規定」、「違反限制換約規定」、「違反禁止炒作規定」。「吹哨者條款」檢舉獎勵及運用相關作法,林右昌表示,為了避免浮濫檢舉,將採「實名制」且需提出事證的人、事、時、地、物等具體資料,若檢舉人偽造事證,將移送檢調; 而奬金比例以實收罰鍰的30%,每案獎金以1,000萬元為上限。
對於外界關心的「不溯及既往」的部分,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說明,預售屋必須等待至少3年後才會進行交屋,購屋人大多不理解的情況下,認為買房權利受到干預,內政部考量的前提是不希望在打炒房的政策下,去影響到購屋人的權益;若把「溯及既往」全都納入,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必須要對預售換屋給予最大的許可樣態或型式,基於以上二個原則,在不溯往的情況下,把限制換約範圍限縮的更加嚴謹,對制度的安定會有效果。先前被解讀為「開後門」,其實是為了「關後門」。
而外界包含法界所關心的《平均地權條例》是否違憲。林右昌引用憲法第142條「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及第145條第一項「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的說明,所以《平均地權條例》是落實憲法規定,為朝野以及全民共識進行修正,為維持公益性與正當性,在比例原則之下,用最小的手段來實現住宅及土地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