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投標國產署案件 需自行評估「免經許可」及「需經許可」9樣態

私法人投標國產署案件 需自行評估「免經許可」及「需經許可」9樣態

私法人投標國產署案件 需自行評估「免經許可」及「需經許可」9樣態

私法人投標國產署案件   需自行評估「免經許可」及「需經許可」9樣態

財政部未來在相關招標文件上將配合《平均地權條例》載明私法人投標注意事項。(圖/記者鄭志宏攝)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採訪報導


私法人購屋許可制已於7月1日上路。財政部3日表示,未來國產署相關招標文件將配合載明私法人投標注意事項,投標者應自行評估是否符合承購資格,若最後因卡在地政機關無法過戶,國產署依規定解約、無息退款。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新增私法人購屋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自7月1日上路,盼能合理調節住宅市場、保障民眾居住權益。國產署副署長王彩葉今日表示,國產署標售國有非公用房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都更宅等,皆可能有私法人來參與投標,配合私法人購屋許可制上路,財政部已修改相關招標公告、文件,載明私法人投標注意事項。


《平均地權條例》中「免經許可情形」,將私法人買受取得住宅有其公益性、必要性,並具共識的9種情形,包括:公(國)營事業或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AMC/台灣金聯、經紀業買受瑕疵物件、法院拍賣、文化資產、優先購買權、都市更新、危老重建、合建;需經許可有6種,包括宿舍使用(不得超過員工人數)、具規模的出租經營(5戶以上)、衛生福利機構(長照)、合作社買受住宅共同使用、合建或參與危老都更、其他經內政部公告之用途。其中免經許可的3種情形,都可自行投標國產署案件。


其次,若私法人參與投標,是要做宿舍使用、具規模出租經營等須經許可情形,則應在過戶前檢具使用計畫向內政部申請許可。不過財政部並未要求私法人必須先取得許可才能投標。


王彩葉表示,就國產署立場,無法去審核私法人能否取得住宅,財政部只能善盡告知,主要是在辦理過戶時由地政機關審核把關,若未來地政機關審核發現非屬免經許可情形、也無法通過許可審核,財政部就會與私法人解除契約,私法人退房、財政部無息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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