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強烈呼籲修法 防止爛尾樓事件一再發生
消基會長吳榮達呼籲政府修法,將信託擔保委託人改為買方,有效保障買主權益。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採訪報導
近年發生多起建案發生爛尾樓事件。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指出,現行規定價金信託委託人是賣方而非買方,民眾預付的購屋款項恐付諸東流,呼籲修法將信託擔保的委託人改為買方,或是讓買方信託價金款項有優先受償權利,才能有效保障買主權益。
消基會指出,嘉源建設公司資本總額僅有7千5百萬元,就像是「小孩開大車」,連續開發泊山妍、嘉源埕驛等2處建案,合計銷售達13億元,因此,碰到人工、建材漲價、貸款不足等因素時,違約風險極高,最後的受害的還是消費者。
目前泊山妍、嘉源埕驛等二筆預售建案,由瑞興商業銀行於7月公告建案價金信託專戶內,承購戶所繳價金逾4265萬元已全數保留,不再讓建商動用。消基會表示,建案價金信託專戶是確保價金專用於該建案的建屋開銷(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及工程所需費用),以避免遭賣方挪為其他非建案目的使用與無法完工等風險。
消基會強調,發生爛尾樓事件時,消費者經常誤認為可從價金信託專戶全數取回原本所付的購屋款。但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價金信託委託人是賣方而非買方,消費者承擔的風險依然存在,需要內政部亡羊補牢,將信託擔保的委託人改為買方,當建商無法依約完工或交屋,建商其他債權人如中下游廠商的賠償(如管理銷售、廣告行銷、建築師、設計費等費用)就不會列入受償分配,才能大幅保障消費者能取得的價金。
吳榮達表示,如仍由賣方做為為信託契約委託人,則應修法讓買方對信託價金款項有優先受償權利,才能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認為,台灣可參考德國、法國規定,制定建築業開發或預售條例,預售屋應經事先許可制才能銷售,許可條件包含建商基本資格條件、建築合理規劃(含居住環境影響、建築面積配置、公設分配等)、可行財務(融資比例上限及自有資金比例)計畫審查等條件,應可減少爛尾樓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