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辦、廠辦課徵囤房稅不合理 財部:與居住正義無關但讓稅負合理化
囤房稅不只針對住宅,也針對商辦,到底累進課稅合不合理?財政部長莊翠雲說,一切都是使稅賦合理化。(圖/記者鄭志宏攝)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採訪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排審囤房稅2.0修法,藍綠立委也聚焦非住家房屋囤房稅、建商寬限期如何合理訂定等議題。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認為修法主要是落實居住正義,但卻也授權地方政府可對商辦、廠辦等非住家用房屋訂定差別稅率,看不出跟居住正義有什麼關係。
目前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使用稅率3%~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稅率1.5%~2.5%,財政部考量非住家用房屋(如商辦、廠辦)也可能做住家使用,修法中也授權地方政府「得」就非住家用房屋訂定差別稅率,仍採「縣市歸戶」。
吳秉叡表示,財政部《房屋稅條例》修法版本針對商辦等「非住家」房屋,也授權地方可訂定差別稅率,但他質疑,像是銀行分公司,或是像台積電(2330)在台南、高雄許多廠房,都會受到衝擊,我覺得這樣不合理,我會提案把這個拿掉。
莊翠雲回應,此次修法針對房地產市場,對於住家用、非住家用房屋管制強度不同,住家用是「應」採差別稅率,授權對非住家「得」採差別稅率,現行非住家房屋稅率也設有上下限,修法並非強制,她表示,這項授權與居住正義無關,是使稅負合理化。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表示,強力支持囤房稅修法,要求財政部不要打假球,但對於建商存貨如何合理定義,財政部必須審慎思考,財政部草案訂定建商寬限期兩年,但連法院拍賣房屋都要三、四年,若兩年內未出售就視為存貨,恐有重大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