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過戶注意房地合一 2.0 新制期間以免荷包失血

土地移轉過戶注意房地合一 2.0 新制期間以免荷包失血

土地移轉過戶注意房地合一 2.0 新制期間以免荷包失血

土地移轉過戶注意房地合一 2.0     新制期間以免荷包失血

房地合一2.0新制上路已有2年,土地或建物持有的年限還是有不少民眾忽略,若期間欲移轉,必須注意是否適用新制,以免荷包失血。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台北報導


持有土地超過 2 年且未滿 5 年的民眾注意了,期間若是將土地移轉,得要注意房地合一2.0新制,很有可能會繳更多的稅金,讓荷包大失血;有民眾就因為晚了半個月過戶,多繳137萬元稅金。


一位楊姓男子,110年5月21日以總價466萬元出售台中市5筆土地,並於110年7月22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楊男於110年8月18日申報房地合一稅,列報課稅所得908萬餘元,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181萬餘元。


後來高雄國稅局依據查得資料發現,楊男交易移轉的是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的土地。由於過戶登記完成日剛好落在房地合一2.0正式上路的110年7月1日之後,因此改按35%稅率,核算應納稅額319萬餘元,減除已自行繳納的181萬餘元,要求補稅137萬餘元。楊男不服,申請復查跟訴願皆遭駁回,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楊男主張,110年5月21日簽訂買賣契約後,就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複丈,並於110年6月3日依法繳納土增稅完畢,後來因疫情升級,地政機關於受理申辦複丈後暫不排定日期,因此延至110年7月8日才進行複丈,因此他也才會遲至110年7月22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發生延後登記並非他的過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110年7月1日施行的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早於110年4月9日修正通過,並明定110年7月1日施行;而房地合一稅屬於「移轉稅」,並非「持有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修正時,已考量到新修正法律對納稅義務人所可能造成的影響,期間多方管道都有宣導資料跟報導,楊男如果想適用修正前20%的稅率,應於新制施行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另外,鑑界複丈並非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必要程序,縱使土地買賣契約規定「本約標的物需鑑界,出賣人應於簽約後即申請鑑界,如發現標的物有被人占用,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負責清理。」楊男仍然可以跟買方另行約定鑑界相關事宜,不是不可以在鑑界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房地合一稅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房地持有期間,如果因地政機關相關作業延誤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因而適用較高房地合一稅率,賣方得自己負責,不算行政疏失,因此,法官駁回楊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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