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部份條文初審過關 2 關鍵條文未達共識保留協商
囤房稅 2.0 部份條文初審過關,針對建商給予 2 年寛限期,最高課 3.6% 稅率。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台北報導
囤房稅 2.0 修法 16 日送出立法院財政委會,財政部針對建商餘屋給予 2 年寬限期,據了解,若在一年內未銷售,擬給予單一稅率採2% ,一年到二年間採 2% 至 3.6%,並按照銷售比例、餘屋狀況來訂定差別稅率,不過,非自住住家稅率、房屋標準單價等關鍵條文,朝野未達成共識,因此保留院會協商。
這次院會協商保留條文第5條有關全國自住一戶稅率為 1%;建商餘屋 2 年內稅率 2% 到 3.6%;出租屋誠實申報則是 1.5% 到 2.4%;第 6 條財政部要訂立差別稅率基準提供給地方參考,如果地方政府沒有遵守基準,產生稅損中央不予補助。
財政部次長李慶華表示,寬限期 2 年是參考已實施囤房稅的縣市,對於起造人的寬限期是1.5到三年,政院是以兩年來評估。
賦稅署長宋秀玲表示,除參考現行地方政府做法,也有調查建商平均銷售狀況,認為兩年緩衝期較為恰當,她補充,兩年內寬限期內採差別稅率,但會考量建商特性,戶數不會與一般持有級距一樣,戶數級距會放寬。
不過今日在財委會審查過程中,不少立委認為,建商餘屋在一年內,應給予較寬鬆的稅率。
對於第 9 條對於地方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時代力量黨團與高嘉瑜都認為,民代不能進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使房屋現值評定可以更貼近現實,中央政府也同意,但是相關內容要訂立更明確,因此保留;第 11 條民眾黨與時代力量黨團要房屋標準單價應該從 3 年調整為 2 年要重新評定,但是財政部認為房屋現值評定較公告地價重新評定複雜,希望可以保持3年評定一次。
其他 15 條例如 10 萬元以下低價免稅房屋稅,排除法人,自然人限制 3 戶與課徵計算期間從前一年的 7 月到當年度 6 月,課徵基準日 2 月的最後一天等都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