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重建條例修正三讀通過 林右昌:加速公有房地參與重建效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5 條之 1 修正草案今三讀通過,未來將提升危老重建效率。(圖/記者鄭志宏攝)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台北報導
立法院 21 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5 條之 1 修正草案,規範公有房地除特定情形外,應一律參與危老重建案,而 3 種特定情形得排除公有財產管理規定,將大幅提升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效率,保障國人居住安全。
現行危老條例無類似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定有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的規定,因此重建計畫範圍內,如遇公私土地及建物夾雜情形,公有財產須依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等程序規定,辦理時程冗長,影響整體危險建物與居住環境更新改善時效。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通過後,修法內容明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 5 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 3 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等 3 種情形外,應一律參加重建,並增訂排除其他公有財產管理規定。
林右昌強調,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重建的彈性,修法內容明定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來辦理,如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因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物價值等計算,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公有財產價值進行查估,並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的程序,與起造人協議重建分配比例,以保障公有財產權益。
先前內政委員會初審,多名立委提案應放寬危老容積獎勵及延長危老容積獎勵,但最後都未修改,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署長吳欣修與審查立委討論時表示,若將來有需要延長容積獎勵,可再另外討論如何規範。
林右昌指出,為落實本法案相關工作,後續將邀集財政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儘速訂定重建方式適用條件、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以利加速推動公私有土地夾雜類型的重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