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刑事案件學知識!房子裡有死過人就是凶宅嗎?嗆傷窒息是非自然死亡嗎?

看刑事案件學知識!房子裡有死過人就是凶宅嗎?嗆傷窒息是非自然死亡嗎?

看刑事案件學知識!房子裡有死過人就是凶宅嗎?嗆傷窒息是非自然死亡嗎?

凶宅定義是什麼?非自然死亡算凶宅嗎?高雄地方法院近期一樁刑事判決中,就有賣方刻意隱瞞建物中有非自然死亡狀況,因而吃上官司。(圖/記者蘇茵慧)

凶宅定義是什麼?非自然死亡算凶宅嗎?高雄地方法院近期一樁刑事判決中,就有賣方刻意隱瞞建物中有非自然死亡狀況,因而吃上官司。(圖/記者蘇茵慧)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蘇茵慧/南部報導

 

「聽說只要房子裡有死過人,就算凶宅,真的嗎?」又或者「買房後才發現是凶宅怎麼辦?」只要講到「凶宅」,就有各種猜測與見解,其實在不動產交易糾紛中,凶宅的出現頻率雖不算最高,但每次只要有「凶宅」出現,就容易吸引大眾目光,引來擴散討論,除了華人社會對於凶宅既懼怕又好奇的心態外,另外就是擔心自己買房時,該如何注意眼前的物件,到底是不是凶宅。

 

就從近期的一樁跟「凶宅」有關的審判案來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在今年11月3日時的刑事判決中指出,被告賣方張OO透過仲介陳OO賣房給告訴人買方翁OO,但在買賣交易後,買方翁OO從鄰居口中得知,此屋之前曾發生火災,原屋主因一氧化碳中毒嗆傷窒息,但卻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賣家與仲介卻無提及此事。

 

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針對「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身故等情事(如跳樓死亡)」一列中,特別用紅色字樣標示。(圖/記者蘇茵慧)

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針對「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身故等情事(如跳樓死亡)」一列中,特別用紅色字樣標示。(圖/記者蘇茵慧)


且,賣方張OO甚至在「建物現況確認書」第6項「本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勾選「否」之欄位處親自簽名蓋章,致翁OO誤信本案房屋非凶宅而陷於錯誤,同意以一般市價購買;該案件法院判決認定,被告張OO犯行勘以認定,應依法論科,除了詐欺取財罪處以有期徒刑6個月外,且沒收約185萬元左右金額,不過考量被告初犯,可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幸福家不動產法務主任律師王偉龍指出,台灣立法部門沒有針對「凶宅」有明確定義,而與不動產相關的行政部門內政部發過函釋,只要有人在不動產物件中,是身體自然衰老、醫學無法救治去世者,就是自然死亡;換句話說,只要自殺、他殺、意外過世都屬非自然死亡;同時,非自然死亡事件並不侷限對象,只要發生在不動產持有期間,就被歸屬凶宅範疇,交易過程必須告知。

 

王偉龍表示,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有許多要注意的面向,而「凶宅」對不動產的價值影響極大,且若有登上媒體版面或被揭露在凶宅網上,在交易過程中亦會增加銀行貸款的難度,但依照自殺、他殺、意外死亡的程度來看,意外死亡對於房子價值的影響較低,價格大約會折損約1~2成左右,若是自殺或他殺,大概會掉到3~4成左右。

 

就以此件嗆傷窒息的非自然死亡案件來看,從內容答辯、通訊對答等相關證據,法官認為賣方明知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卻辯稱不知道嗆傷死亡亦屬於此類,導致交易過程中仲介與買方皆無從得知,因此事後引發糾紛,也因此判決詐欺、沒收等處分。


律師提醒,賣方或仲介切勿心存僥倖心態;仲介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進行相關事項核實,包括海砂屋、凶宅、輻射鋼筋等確認。(圖/記者蘇茵慧)

律師提醒,賣方或仲介切勿心存僥倖心態;仲介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進行相關事項核實,包括海砂屋、凶宅、輻射鋼筋等確認。(圖/記者蘇茵慧)

 

為了保障買方權益,仲介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針對賣方所說的事項進行查核;不過有多名仲介都表示,除非是大事件有媒體揭露或網路刊登,否則凶宅比較難驗證,因同社區的人會擔心折損自身房價或避免麻煩,願意如實告知者少,這便是核實調查的困境;不過仲介依然會盡己所能查實,且多方留下文字或影像證明,避免事後糾紛。

 

對此,王偉龍建議賣方,雖然非自然死亡事件會折損房屋價值,但心存僥倖更易得不償失,若不動產物件曾有非自然死亡事件,就該誠實告知仲介,避免事後糾紛,最後導致民事、刑事訴訟連連,賠了金錢也吃上官司,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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