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看這裡! 明定租約期間不得藉各理由調漲租金、電價
新北地政局呼籲房東勿藉各理由調漲租金、電價。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台北報導
電費自 4 月 1 日起調漲,造成許多租屋族憂心將連帶造成房東藉機調漲租金或超收電費,新北市地政局表示,在契約期間,房東不得藉任何理由調漲已經約定好的房租或電費,若遇到相關情況,房客不但可以拒絕支付,還可向地政局或消保機關申訴。
台電公在電價數據,夏季電費最高級距從每度 7.69 元調漲至 8.46 元,非夏季也由每度 6.03 元調漲至 6.63 元。漲電價對租屋族的負擔加大,恐造成房東調漲電價或租金的連帶效應。
新北市地政局地價科長蕭湘君表示,為保障承租人及出租人雙方權益,內政部訂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若租賃契約中是由承租人負擔電費,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及非夏月,且均不得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也就是說,民眾的租約若是在 1 日前簽訂,房東就不得在契約到期前以任何理由調漲電費或租金,且每度電費收取標準夏季不得超過每度 7.69 元,非夏季不得超過每度 6.03 元。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具消費關係,且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所以無論向個人房東或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所簽訂的租賃契約,皆應符合內政部頒定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且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將處 3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蕭湘君表示,租賃契約已進入全面納管時代,提醒房東及房客於簽訂租賃契約時,務必確認契約中約定應由誰負擔電費,若由房客負擔時,也應確認房東收取的電費是否超過夏月及非夏月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一旦訂定契約後就不得任意更改,直到租期結束才可重新議定新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