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定金買房 反悔了可不可以退錢 小心魔鬼藏在細節
富比士地產王/綜合報導
(圖/記者洪麗馨攝)
很多人去看了預售屋,一時心動就付了定金,但後來反悔不想履行簽訂買賣契約,是否可要求退還?引發許多爭議,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契約之審閱期間至少5天,但有許多銷售人員以話術在其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書記載,已確實了解契約無須審閱期,也因此契約就生效了,到時不買房,定金恐無法拿回。
根據,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須提供合理的契約審閱期,使消費者有足夠時間考慮是否訂定契約。另依目前公告之「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契約之審閱期間至少5日。
但有些經紀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書,多在契約中記載「已確實攜回本契約書審閱3日以上無誤或是已詳閱並充分瞭解本契約書及附件內容,無須3日以上審閱期,本約簽訂後,確認即生契約效力無誤」等字樣,如果民眾經考慮後悔簽訂契約,業者則聲稱契約中已簽訂該條文,就會產生爭議及官司。
事實上,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但至於可不可以要求定金退還,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