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萬租屋族這些原因可以提前解約 免賠錢給房東

300萬租屋族這些原因可以提前解約 免賠錢給房東

300萬租屋族這些原因可以提前解約 免賠錢給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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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富比士地產王

富比士地產王/綜合報導

依照統計,全台灣實際租屋人口可能突破300萬,對於租屋族來說與房東簽約後,如果要提前解約,怎樣才不會被索討費用,是許多人關注焦點;依據法令規定,租屋的人如果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或修繕之必要但房東不修理等,可免付房東任何錢,提前終止租約。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有關法定提前終止契約之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租賃期間如有發生承租人惡意違反租約或出租人不可抗力之情事時,以致須提前終止租約時,出租人得免付違約金,以保全其出租人之財產權。

此外,該條第11條立法目的係考量承租人仍有不得已之事由,如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致難以繼續租賃住宅,為降低承租人發生突發事件所造成租賃風險。

也因此,如果租賃期間發生法定提前終止之事由時,當事人應提供相關事證且履行提前通知責任後,才有不負賠償責任之法律效果,並依這些規定意旨納入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事項,衡平租賃雙方權益。

租房的民眾如果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等,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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