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住宅」草案出爐 2 方案可取得住宅減少負擔
內政部研議推出的使用權住宅成房市新焦點,民眾有望以更低成本擁有長期居住權。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台北報導
隨著房價高漲和地價的上揚,許多民眾在購房時面臨巨大的經濟壓力,民眾逐漸買不起房,慢慢轉向地上權,現在內政部又提出了「使用權住宅」方案,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國家住都中心)主導,透過長期租賃的方式,提供給有住宅需求的民眾一個更具彈性、成本較低的居住選擇。
使用權住宅的核心概念在於,住戶僅擁有住宅的使用權,而不涉及土地或建物的所有權。根據內政部初步規劃,住戶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 20 年的租金,大約為市場租金的八折,或是支付三成的權利金,剩餘部分以七折的市場租金每月支付,減少住戶租金負擔,並使其能夠在不購買房產的情況下,擁有長期穩定的居住權。
內政部也透過創造使用權宅財務商業模式,以 3%~8% 收益現金流效益,推動長期穩定收益之不動產產品;方案指出,使用權社宅具長期投資效益,預計可達 20 年 3%、40 年 7%、60 年 8% 的現金流量,盼吸引保險業投入。
初步規劃,使用權社宅一次簽約租期 20 年,可隨時終止租約,依居住比例退還剩餘權利金;也就是說,簽約後仍具有彈性,住戶住多久、付多少,期滿可再續約繳納下一個 20 年的權利金。
與地上權住宅相比,使用權住宅的彈性和風險承擔方式不同,地上權住宅通常是指住戶僅擁有建物的所有權,土地的所有權則歸屬於政府或土地所有者,住戶需支付地租和房屋稅,且在貸款條件上不如一般住宅來得寬鬆,當地上權期限結束時,住戶需將土地和建物一併歸還,因此,有一定的風險。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目前「使用權住宅」方案還處於研議階段,未來將視研議結果決定是否推行,初步計劃是將使用權住宅在北部地區現有的社會住宅中進行試點,運作順利再上路;同時,在使用年限上、以及是否限定單身無房、甚至年紀等條件,還需要評估考量。
依草案,入住使用權社宅負擔將低於市場租金,例如新北市售價 1,500 萬元的房子、市場月租金約 2.5 萬元,可一次繳納 480 萬元的權利金,為市場租金 8 折,且無需額外負擔相關稅費及地租。除了一次付清,也可只付 3 成、144 萬元權利金,剩餘以 20 年每月 1.75 萬元(市場租金 7 折)方式付款,降低每月租金支出,但又能穩定居住,剩餘儲蓄可合理配置理財風險;適用對象,初期將比照社宅一般戶資格,並因應高齡、少子化,評估優先提供 65 歲以上高齡長者及家中育有 6 歲以下子女者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