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占用頂樓增建物挨告 法官這樣判
富比士地產王/綜合報導
謝姓民眾買了大樓的最高樓層後在頂增建物裝潢施工,其他住戶主張影響消防逃生,提告請求拆除,法官認定,頂樓屋頂平台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判決謝須拆除頂樓加蓋建物返還其他住戶使用。
謝姓民眾購買一棟4樓建物的4樓,一併取得如頂樓增建物,並在2020年在增建物進行內部裝潢施工,其他住戶認定謝已違反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專用之規定,經阻止對方置之不理;且增建物占用頂樓,已影響公寓結構及全體住戶之消防、逃生、用水等安全,侵害其他區權人之權利,其他住戶因此訴請法院命謝拆除系爭增建物,並將占用頂樓部分騰空返還其他全體共有人。
謝辯稱,大廈頂樓長年來為4樓房屋區權人使用,可見區權人間有明示或默示成立分管契約,同意由4樓房屋區權人取得頂樓使用權,增建物未防礙其他住戶在火災發生時向下逃生避難,不得請求拆除系爭增建物及騰空返還頂樓。
法官認定,公寓大廈屋頂平台乃所以維護建築之安全與外觀,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自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自屬大樓共同部分,其他住戶請求拆除增建物,並將該占用頂樓部分騰空返還其他住戶有理由,判令謝姓民眾拆除頂樓加蓋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