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主要增訂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組織,中央並匡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輔導工作,屆期經輔導仍未成立,每戶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授權地方政府可於必要時指定管理負責人,以強化公寓大廈的安全維護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