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主張,他在2002年3月搬遷到新住所,半年後,鄰居謝姓男子在其住家旁,搭建鐵皮屋,開設粿店從事蒸粿業;粿店營業時間每天上午7點到中午12點,而每逢農曆7月、清明節、過年前夕甚至整夜加工作業,他主張蒸粿店太吵又味道太重,一審獲判賠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