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主要增訂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組織,中央並匡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輔導工作,屆期經輔導仍未成立,每戶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授權地方政府可於必要時指定管理負責人,以強化公寓大廈的安全維護及管理。
立法院會26日三讀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新增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者,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違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以確保國人居住安全。
行政院會10 日通過「建築法」第 77 條之 1 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指出,此次修法將既有建築物的構造安全納入應改善項目,若不符現行規定,並經耐震評估檢查應予改善,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屆期未改善者最高可開罰 30 萬元。
高雄城中城大火喚起都更意識,內政部今(4)日部務會報通過辦法,明定都更範圍內,若經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現行規範的1/3,視為耐震能力不足且有傾倒危害公安疑慮,有助地方政府判定危險建築,加速執行代為拆除程序,同時作為核予原建築容積1.3倍獎勵的依據,加速都市危險建築更新。
高雄城上城大火的事件,突顯出「都市更新」議題,不論是危老建物查核或是老舊公寓輔導都更等,台北與新北兩市府,皆已有妥善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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