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主要增訂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組織,中央並匡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輔導工作,屆期經輔導仍未成立,每戶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授權地方政府可於必要時指定管理負責人,以強化公寓大廈的安全維護及管理。
「千金難買好房,萬金難買好鄰居」,根據房仲網路調查統計,一般集合式住宅社區最令人困擾的情事排名,以社區有住戶占用公共空間「霸鄰」情事,排名第一,其次為沒有管委會來統籌管理社區事物,第三是住戶管理費欠繳等,專家指出,上述問題均有法可循且都有解決方法。
前有住戶投書媒體,踢爆建商為賣餘屋且規避管理費繳納,刻意延遲區權會召開、管委會成立,至使公設無法順利點交,無法享受入住新社區的喜悅,專家表示,購買預售屋除了「點交房屋」,入住社區後還有一件更重要的事,就是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如無法順利成立運作,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以避免社區運作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