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房客夜間放水、搬家具,聲音高達69分貝,住戶求償12萬元。法官認為聲音未超標,未達影響居住安寧程度,判決駁回。日常生活聲響如何界定?噪音管制標準成關鍵!
林姓民眾控訴鄰居深夜使用蓮蓬頭洗澡與洗衣,聲稱聲響共振擾人清夢,提告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8萬8000元並排除侵害。然而,法院認定聲響並未超出一般人可容忍範圍,且鄰居在其私領域內的生活起居權利應受保障,最終判決林敗訴。
一名女子提告指控,3樓的鄰居不時製造敲擊聲、重物拖行及敲打撞擊地面聲、急速奔跑及連續跺腳聲、不明機器運轉聲等噪音迄今,至少均在60分貝以上,屢次勸說均未改善,她求償10萬元並要求對方禁止製造噪音,法官認為對方不是故意製造噪音,判決免賠但須在限制時間內管制聲音。
張姓男子主張,他在2002年3月搬遷到新住所,半年後,鄰居謝姓男子在其住家旁,搭建鐵皮屋,開設粿店從事蒸粿業;粿店營業時間每天上午7點到中午12點,而每逢農曆7月、清明節、過年前夕甚至整夜加工作業,他主張蒸粿店太吵又味道太重,一審獲判賠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