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民眾將房子出租,但經承租人告知滲漏水,他向樓上4樓屋主反應但未獲解決,他提告求償,法院認定,3樓房屋因4樓房屋滲漏水,致主臥天花板壁癌及滲水,牆壁樑下壁癌及滴水並樑下長出野菇,判決4樓屋主須賠償30萬多元。
出租場地讓人舉辦派對活動,一旦有人跌倒受傷或發生意外,不僅主辦活動的單位要負責,依據最新的法院判決意旨,房東出租遊樂場地,就算都沒有過失,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仍須連帶賠償,如果可以證明完全沒有過失,也只是減輕賠償責任,房東仍須連帶負責。
某社區住戶為了裝設冷氣,在女鄰居外牆設置固定鐵架,她找來建築師公會鑑定並提起民事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他設置冷氣固然屬生活必要但已侵害她的房屋外牆致受損,判決須修繕至回復原狀。
一名女子提告指控,3樓的鄰居不時製造敲擊聲、重物拖行及敲打撞擊地面聲、急速奔跑及連續跺腳聲、不明機器運轉聲等噪音迄今,至少均在60分貝以上,屢次勸說均未改善,她求償10萬元並要求對方禁止製造噪音,法官認為對方不是故意製造噪音,判決免賠但須在限制時間內管制聲音。
一名男子花了2千多萬元買下市中心精華地段的房屋,但裝修時經鎮檢鑑定房屋氯離子含量超標是海砂屋,他提告要求退還房屋且賣方須還錢,法官判決原屋主要還購屋款,且須賠償買賣過戶辦理的契稅等費用2萬多元。
張姓男子主張,他在2002年3月搬遷到新住所,半年後,鄰居謝姓男子在其住家旁,搭建鐵皮屋,開設粿店從事蒸粿業;粿店營業時間每天上午7點到中午12點,而每逢農曆7月、清明節、過年前夕甚至整夜加工作業,他主張蒸粿店太吵又味道太重,一審獲判賠15萬元。